贵州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发布人:赖萍  发布时间:2019-07-10   浏览次数:687

文件

 州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贵州大学研究生院   

贵大研工[201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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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管理规定》的

通  知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贵州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贵州大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贵州大学研究生院                                                   

201897






贵州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学术交流,营造学术氛围,启发学术思维,提高学术水平,拓宽研究生知识面,提高研究生学术交流能力。根据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是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取得贵州大学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可由培养单位另行制定管理规定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研究生学术活动的学分认定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

第五条 研究生应积极、主动地参加校内外各种学术活动,在学期间必须参加 20 次以上(含 20 次)学术活动,其中学校组织的校级学术活动不少于 5 次。

第六条 学术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学术报告、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等。

第七条 校级学术活动对全校研究生开放,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认证;非校级学术活动由研究生培养单位认证。校内各单位组织研究生学术活动需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认证,活动主办单位应提前一周,填写《贵州大学研究生校级学术讲座申请备案表》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第八条 校级学术活动采取现场指纹录入、签到等形式进行认证;非校级学术活动由活动主办单位组织认证,研究生持《研究生手册》进行现场登记;研究生参加校外学术活动,须在活动结束后 3 日内携带学术活动相关证明材料及《研究生手册》到所在培养单位进行认证登记。

第九条 研究生参加学术活动的考核成绩按“通过”、“不通过”两级评定。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人员要定期统计研究生参加学术报告活动的情况,并将已修满学术活动学分的研究生名单汇总后于研究生申请答辩前提交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

第十条 培养单位组织开展的研究生学术活动费用由培养单位承担。研究生学术团体组织开展的学术活动费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可适当资助。

第十一条 本规定从20189月开始执行,原《贵州大学研究生学术活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